实践证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一定措施对大量投放线上贷款广告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减少诱导公众随意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广告投放,或将公民授权部分特定机构的查询行为视为“软查询”,明确并统一各商业银行“硬查询”影响授信的次数标准,加大对个人征信查询有关注意事项的宣传力度,有效保护守信公民正常、干净的信用记录。
也就是说,对于个人征信,出现不良信息的,5年之后就不会轻易查到。但是企业没有此项规定。据了解,有不少企业面临类似情况。“关注”类信息的出现,造成企业在后续的银行融资中出现很多麻烦,如提供证明、利率上浮、贷款后移等问题。我们的企业确实曾经出现了违约,但后来偿还了全部贷款,且目前经营状况良好。企业的“轻微”不良记录能否也有保存期限,让企业能够轻装上阵。
为确保中介服务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应以促进诚信经营为最终目标。首先,应当建立统一的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和纠纷处理机制是提升服务质量的基础。其次,设定行业准入门槛,确保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能力,也是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措施。再者,提升信息透明度,让中介机构真实、立体、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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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还是要让诚实守信蔚然成风。近年来,失信“黑名单”制度已为人熟知,但如何退出失信“黑名单”,则要打个问号。在现实中,一些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市场中面临着不小的“麻烦”。即便其中一些企业在日后生产经营中诚实守信,但因为曾经的失信记录,仍然面临一些限制。因此,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让曾经失信的企业能够轻装上阵,重新出发,显得尤为重要。
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个人征信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但在实践中,个人征信体系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023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今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这说明,信用修复,不仅是市场关注的热点,也已经纳入政策实践领域。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稳步推进,在打击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比如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等。近来,许多读者来信,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中介服务标准不统一,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同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可能存在很大差异,这使得消费者难以评估和比较服务质量。同时,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中介机构掌握的专业信息往往让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例如保险中介可能夸大产品收益而对风险轻描淡写,使消费者作出误判。
此外,笔者近日在个人网银或者手机银行查询征信报告,发现仅能查询到个人简版征信信息报告,想要查询个人详细版征信报告,就需要到线下银行网点查询,相对比较麻烦。建议有关部门优化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服务,开通查询个人详细版征信报告线上渠道,适度增加线下征信服务查询网点或扩大现有银行网点中征信查询服务覆盖范围,便利群众就近线下查询。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对于企业而言,“信用”二字堪比黄金。说到底,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通过制度建设,对守信者奖励,对失信者惩戒,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于降低交易成本、优化市场环境也至关重要。
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暑假期间曾到某企业做暑期工,结算时发现这家企业以各种理由克扣实习工资。我感觉用人单位把像我这样的暑期工,当作短期的廉价劳动力使用,我们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到网上寻求帮助时,发现不少人和我一样遇到不公正对待。有的是被用人单位多次延长试用期,企业把多聘用试用人员当作降低成本的手段,不给试用人员缴纳社保;部分公司篡改劳动合同,让员工入职时间“缩水”;还有的企业“假外包、真用工”,为规避用人单位责任,将员工外包给其他公司,使得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难以找到责任主体……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用好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企业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修复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必须履职尽责,按照修复程序严格把关审核,确保申请主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对于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注重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及时更新信用修复有关信息,维护经营主体信用权益。信用修复申请者也必须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确保修复信用这一行为本身就以诚信为基础。
诚信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注重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发展,优化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企业经营中,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破坏了诚信基础,侵害了守信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发挥职能部门监管作用的同时,如何能够建立有效的机制,让市场力量参与监督?以“信用”为靶向,对企业信用进行监管、评级、记录、共享的方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治理选择。
要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用工管理制度,确保用工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有效监管,对于诚信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和表彰,形成正向激励;对失信严重的企业或者存在大量投诉的企业,则要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用记录等方式提高其失信成本。目前,已经有地方作出了探索。比如,有的地方通过设立企业诚信“红黑榜”,以分类监管、奖惩并用的措施推动企业诚信用工,逐步构建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用工环境。用“红黑榜”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也能让像我这样的短期工能够少“踩雷”,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我是一名执业律师,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中介服务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此外,部分中介机构存在诚信问题,诸如虚假宣传或夸大服务效果,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的监管不足,法律责任不明确,使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难以追责。
我是一家小微企业的负责人。为了企业发展,我们公司在2016年和2018年两次与广发银行郑州商都路支行产生借贷交易,但后面因逾期还款问题产生了借贷交易的“关注”类信息。2019年5月20日最后一笔贷款偿还完毕,2019年5月23日银行出具清单显示账户为结清状态。自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之日起到现在已经5年多了,可这个“关注”类一直在公司的信用报告中显示。
经过与广发银行沟通多次,他们表示按照目前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没有解决的依据。我们向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过该问题,也得不到解决。
强化诚信体系,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中介服务“黑名单”,对存在诚信问题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曝光,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如此,才能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不断增强消费者的信任感,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服务。
例如,当前各种机构通过线上渠道投放贷款广告颇多,“看看你能贷多少”“点击领取额度”等广告频繁出现,非正规渠道的借贷有可能产生不良征信记录。此外,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上还可看到大量发布的所谓“征信修复”类广告。个人一旦被此类广告吸引而填写资料进行申请,就会产生“硬查询”记录,在一定时间内频繁查询就会对个人办理贷款等正常信用活动造成负面影响。而很多人并不清楚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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